1.第二、三試(體測、口試)日期:113年10月05日(星期六)
2.地點: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明德樓2樓。考區(學校)大門管制進出,請配合出示入場通知書為憑證(書面或截圖皆可)進入校園。
3.報到時間:依入場通知書報到時間開放入場,建議應考人提早到場;報到時間截止時仍未報到者,報到人員唱名三次,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4.第二、三試當日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必備)及具有照片之健保卡IC卡、護照、駕照任選一種,依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5.請應考人著運動服裝前來報到,以利第二試(體測)進行;並攜帶正裝(淺色襯衫、深色長褲),於第二、三試之間換裝,以利第三試(口試)的進行。
7.具參加第二試資格之應考人,於第二試報到時繳交下列相關表件資料各5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A4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1)各項文件資料檢核表,正本1份,影本4份。
(2)應考人個人資料表(每份下方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1份,影本4份。
(3)自傳(可書寫或電腦繕打),正本1份,影本4份。
(4)國籍具結書,正本1份,影本4份。
(5)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同意書,正本1份,影本4份。
(6)學歷證明文件影本5份。
(a)高中(職)以上畢業,或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
(b)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等相關規定。
(c)國外學歷證明,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 構或公證人驗(認)證,並加附中文譯本。
(7)健康檢查表正本1份、影本4份。
※應繳交自第二/三試甄試日前2個月內(含113年8月6日後)經「公立」醫院檢驗之「健康檢查報告」(一般勞工檢查項目須含胸部X光攝 影及血液、尿液等基本檢驗項目。
(8)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1份、影本4份,包括自18歲起算至簡章公布日(113年9月6日)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9)其他相關資料:應考人可自行提供相關經驗證明、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影本5份)。
8.上述應於第二試(體測)前繳驗之文件,如未能提供正本查驗及影本4份(壹式五份)者,為書面審查不合格,則不得應第二、三試。
9.考場暨交通資訊如下(詳附件):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交通資訊:詳附件。